解决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困境必须在制度的设置上有所突破
已阅:1685次  发布时间:2016-02-29

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政方针,建筑业的“营改增”虽然还没正式展开,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及建筑行业自身特点,按现行国家公布的赋征税率,非但不能达到税改减轻企业负担的初衷,反而要给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去年就此话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写了两篇短文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建筑业发展遇到了新考验”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焦点在于抵扣难”,这都是基于建筑业“营改增”造成困境的本身来研究的。本文试图从制度设置的层面入手,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困境,乃至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而向有关负责顶层设计的部门进一言。为看得清楚起见,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资料,本文分别设计了“2005~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和上交税金情况一览表”(见表一)及“2005~2010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和上交税金情况一览表”(见表二)

表一:2005年—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和上交税金情况一览表(单位:亿元)

指 标 年 份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税金合计

主营业务利润

税金与利润比重(%)

2005年

2997.34

8520.94

11518.28

35684.14

32.28

2006年

3746.35

10707.16

14453.51

45149.50

32.10

2007年

4772.08

13650.34

18422.42

60346.34

30.53

2008年

6277.28

17690.72

23968.00

70447.04

34.02

2009年

8995.95

17490.20

26486.15

76016.47

34.84

2010年

11183.11

22472.72

33655.83

101304.09

33.22

表二:2005—2010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和上交税金情况一览表(单位:亿元)

   指标年份

企业利税总额

                  其 中

税金与利润比重(%)

税金总额

利润总额

2005年

2066.46

1159.80

906.66

127.92

2006年

2594.56

1401.49

1193.07

117.47

2007年

3275.40

1714.28

1561.12

109.81

2008年

4466.82

2264.98

2201.84

102.87

2009年

5372.44

2653.68

2718.76

97.61

2010年

6760.39

3351.32

3409.07

98.31

 

从表一和表二最右边一栏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工业企业上交国家税金与自身实现利润的比例是1∶3,而建筑业企业上交税金与实现利润的比例是1∶1左右,也就是说,从制度设置上,建筑业纳税的负担是工业企业的三倍。为了方便对比,笔者还同时从国家统计年鉴上摘录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2010年的有关资料,它们分别为:

2010年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197758.9亿元,主营业务利润12835.7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788.7亿元,税金仅占利润的6.14%,主营业务利润率为6.49%;

2010年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51115.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5366.9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261.4亿元,税金占利润的比重4.87%,主营业务利润率为10.50%;

2010年住宿业主营业务收入2814.0亿元,主营业务利润1603.1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亿元,税金占利润的比重9.36%,主营业务利润率为59.97%;

2010年餐饮业主营业务收入3178.0亿元,主营业务利润1426.3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64.9亿元,税金占利润比重11.56%,主营业务利润率44.88%。

从上述各行各业上交国家税金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例,我们不难看出,建筑业税金与利润之比是最高的,与其他行业相比,税负高出很多倍,反映出现行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营改增”矛盾的办法就是把11%的税率降为6%,否则即将进行的建筑业“营改增”继续依据现行税金与利润比例设计,得出建筑业应征11%的税率,不仅脱离实际,不接“地气”,而且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为什么会造成建筑行业的上交税金与实现利润比例在全社会中失衡,笔者认为有四大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建筑产品没有法定的利润。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构成,指的是形成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简单地说,商品价格由两大要素组成——生产成本和利润。而生产成本应当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利润应当是平均利润。这是理论上的,实际生活中各行各业(包括购买服务)都有个基本的利润率,利润率过高了就是暴利行业(如部分垄断行业和房地产业)。从诸多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分析,一般都在百分之十几以上,餐饮高达40%多。而翻看组成工程项目价格的合同书,就干脆找不到建筑工程的法定利润取费。历史曾经给予建筑企业有过2.5%的法定利润,后来就这么一点利润率也被取消了。似乎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建筑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充分竞争,因此从“胎”里带来的就是没有应得利润。利润率低也就成必然,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2005年~2010年我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最高的年份只有3.5%。

第二个原因就是招投标实行的最低价中标的制度,最大限度地挤压了施工企业的合法利润。虽然招投标法律上是明文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如果低于成本价就被认定为废标,但由于“低于成本价”没有判断的标准,所以评标的专家评委至今还无一例以低于成本价为理由,认定报价为废标的。于是乎招投标市场上什么怪事都有可能发生:某医院项目低于标底价30%而中标,中途实在干不下去了而停工,要求退场或者追加造价,甲方认为工程已完成部分的质量是好的,希望该队伍继续做,最后由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补了施工企业1000多万元。还有一号称地标的建筑,以最低价中标后,后来企业测算下来要赔一个多亿,干脆把工程停下来,谈判、协调一年多时间,最后甲方妥协追加1亿投资,据说施工方还要赔几千万元,工期原计划三年,现在五年了还没完工。当初为什么不判定这些荒唐的低标为废标?就是无从认定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房屋作为建筑业的产品,其价格中一没有法定的利润,二采取无序的压价,这样一个行业的利润状况当然始终低下,而税费是按合同额收取的,不管项目盈利还是亏损,无一例外都要征收。税利比例失调就发生了。笔者认为,当前将要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正是契机,应该明确在工程造价中规定一定比例的法定利润,假如在定额取费中规定5%的不可竞争的企业法定利润,那么即使不改变11%增值税率,施工企业是能够承受并且是可以取得合法收益的。这应该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方案。这可能是站在建筑行业角度一厢情愿考虑的,如果不被有权部门采纳,最后只能寄希望建筑行业的造价管理部门有所作为。

第三个原因是国家有权部门过高地认定了建筑行业的盈利水平。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会变成一种税收优惠,造成税源流失。而国家有关税收文件上往往误把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放在一起相提并论,认为建筑业应税利润率为8%~20%,所以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就是8%×25%所得税率,征2%所得税。当年参加一个国家税务总局调研座谈会时,我就指出:笼统定建筑业与房地产利润率8%~20%是不恰当的,建筑业哪怕是8%也太高了,根本达不到,而房地产业定20%也太低了,远远不止。虽然据说国家税务总局对各行业的利润率进行过多渠道分不同地区进行测算,得出的却是与建筑业实际利润大相径庭的数字:即建筑业平均利润率是6%~15%,按照这样的利润率,征11%的增值税应该说一点不为过,施工企业不仅负担得起,更不会叫苦连天。问题是现在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只有3.5%,就是这个3.5%其中还包含了多种经营和少量自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综合利润率,如果纯房建施工的利润率普遍都达不到1%,真不知道当初的6%~15%是怎么测算出来的?但是这个结论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政策制定者认为对利润率如此高的行业,增值税率定11%完全合情合理。好在有权部门在对外公布有关测算结果时,也认为“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普遍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所以重新搞准建筑行业利润率成了当务之急,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率制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如果草率地按11%税率下达征收建筑业增值税,建筑业将全行业遭到重创,不仅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要受到影响,恐怕国家“双倍增”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第四个原因是建筑企业的财务成本逐年大幅度增高。2012年以来,在企业调研时经常听到因银行“设卡”、加大了财务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的情况反映。现在分析下来,这一问题已经上升到严重影响企业实际收益的程度,施工企业有的直言不讳:我们现在都是在为银行打工。一般老百姓接触不到银行的对公服务,所以还是用对个人服务的眼光来看待银行的存贷业务。个人存钱,银行付利息;个人贷款,除了必要的担保程序,银行收取了高于吸储的利息,存贷之间的利息差就是银行的利润。似乎一切正常,没有什么复杂的地方。但接触了解了对公服务,发觉银行生财之道已经有点“霸道”甚至是歪门邪道。企业说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的遭遇,现简单用路线图表示:企业到银行贷款——同意贷款后被要求全额储蓄在该银行——急需用的流动资金仍拿不到现金,得到的是一张承兑汇票——贴现后才能拿到部分现金——提现金的时候又配发了部分存款单,甚至被动员购买金融产品——导致企业的财务成本不断增加。

按道理付了利息的贷款,使用权当然归企业,现在到了自己花钱再去“买回”本应该属于自己钱的地步。年产值100亿的企业,营业收入能有80%进账就是非常不错的了(很多地区合同上注明竣工付款到50%,那企业的资金缺口就更大)。就是说差20亿元周转资金,材料、设备、商品砼厂商可暂欠一部分,大约占60%~75%;农民工工资占20%~25%,约5亿元是万万不能欠的,否则后果很严重,甚至触犯刑法,必须依靠贷款,及时付给农民工。按一年期贷款利息6.11%算,需付利息3055万元。从上面路线图发现,除了付贷款利息,还得用贴现方式解决承兑汇票拿不到现金的矛盾,贴现率一般3.5%,5亿元承兑汇票到手就剩4.8亿多,贴现1750万又进了银行的口袋,大家细细思考和评判一下,企业这样的财务成本是不是冤枉的?但现状却是不得不付。按规定在对企业进行增值税征缴时,财务成本又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以上事实只罗列了建筑行业利润低下的部分因素,而上交税金的建筑企业应税利润率与实际实现的企业利润相去甚远,这四大原因是导致建筑企业利润率低下的重要因素。阐述上述原因目的在于提醒有权部门在制度设置上要慎之又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给建筑业一个能健康持续发展的外部宽松环境。

(本文先后在《建筑》杂志2013年第11期、《建筑时报》2013年5月23日第5版、河北省《建筑与市场》2013年第5期、《中国建筑业信息》2013年第7期、《山西建筑业》2013年第6期、《江苏建设会计》2013年第4期、《江苏装饰装修》2013年第3期以及《建筑市场研究》2013年第3期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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